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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从佩威与胡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村民委员会,丛佩威,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法定代表人:冯利伟,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丛佩威,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沈铁吉林棋盘车站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171-22号。被执行人胡婷,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吉林市龙潭区利达塑料厂业主,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1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同意交还坐落于泡子沿地段栋号为311-468号、311-312号、9-478号、猪舍400.48平方米、泵房61.53平方米、打饲料房195平方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丛佩威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孙忠君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