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6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6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旭。被告袁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已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行使,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