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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有顺与高展旺、田淑慧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有顺,高展旺,田淑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67号原告于有顺。被告高展旺。被告田淑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11经路与8纬路交口人保大厦401室。法定代表人朱英武,经理。原告于有顺与被告高展旺、田淑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云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