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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楼美良与楼美法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美法,楼美良,楼美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美法。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楼美良。原审第三人:楼美娟。再审申请人楼美法因与被申请人楼美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楼美法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即(2013)金义民初字第1624号判决书中的分家约原件是伪造的。2、其享有义乌市江东中路395号房产租金一半收益,故该房产不得过户给楼美良。3、分家约第二条规定把宗泽二小区7幢靠东第一间归楼美良所有也是不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楼美良提交意见称:分家约可以拿去鉴定,如果鉴定是假的,房子其可以不要。请求驳回楼美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及贾三妹于2001年3月2日签订的分家约所载明内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楼美法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审法院根据该分家约判决义乌市江东中路395号房产归楼美良所有,楼美法应协助楼美良办理该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楼美法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美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