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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方政、何春玲与庐江县公安局乐桥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庐江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王方政,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原告何春玲,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被告庐江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街道。诉讼代表人张德义,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政、何春玲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政、何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方政、何春玲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飞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