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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于英志与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志,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333号原告:于英志。被告: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英志与被告瓦房店源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英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英志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