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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宇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67109-8。法定代表人:曾婧,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光杰,男,生于1981年9月26日,汉族。本院依据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腾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代为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陈光杰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新宇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铸管损失费120714元。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光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陈光杰不在家,其父XX宏签收),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光杰未执行。执行中,本院先后查询了中国工商银行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勉县支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勉县支行等金融机构,并通过网上点对点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陈光杰无存款;本院还查询了勉县房管局、车管所、工商局,结果显示陈光杰无房屋产权、投资股权、车辆等登记信息。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法执行。经合议庭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审 判 员  晏 平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