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治国,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