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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1120号原告:付某。被告:史某。原告付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10年夏认识并订立婚约,××××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来往不多,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13年夏天,双方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不牢,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解除双方痛苦,各奔前程,故原告提出离婚,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付某与史某结婚证(复印件)。2、辛集市田家庄乡史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史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付某与被告史某2010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史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几年时间,且生有一子,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是对自己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已培养的夫妻感情,为了儿子有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