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69号原告:王晓燕,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晓燕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晓燕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