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486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董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孩子还小需要双方共同抚育,故不同意离婚。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证具有独立证明效力,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9日生一女董AA。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两人也无实质性矛盾,只要夫妻双方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念,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多加交流和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