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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贾秋明与甘武、严训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秋明,甘武,严训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贾秋明,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甘武,男,1966男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严训德,男,1951男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执行人贾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武、严训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63781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63781元。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都江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