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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羽凡与吴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凡,吴梦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03号原告陈羽凡,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忠,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汉坤,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梦麟,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羽凡与被告吴梦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羽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忠、林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梦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羽凡请求判令被告吴梦麟支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告吴梦麟未作答辩。现查明,原告陈羽凡与被告吴梦麟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5日,被告吴梦麟以经商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陈羽凡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于每个月5日前支付利息,但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月利率,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同日,被告吴梦麟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陈羽凡。次日,原告陈羽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吴梦麟借款100万元。被告吴梦麟借款后,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10月3日、2014年12月15日转账支付原告陈羽凡利息各30000元。此后,被告吴梦麟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陈羽凡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梦麟未按约定返还原告陈羽凡借款。原告陈羽凡经向被告吴梦麟催要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陈羽凡与被告吴梦麟之间民间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梦麟未按约定返还原告陈羽凡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陈羽凡主张被告吴梦麟返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羽凡要求被告吴梦麟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低于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吴梦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梦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羽凡借款10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被告吴梦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