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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向群申请执行陈正山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群,陈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向群,女,197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正山,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织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群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黔织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