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游某,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某,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以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