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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艳梅申请执行岳增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梅,岳增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梅,女,199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岳增朋,男,1988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年06月29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刘艳梅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履行了其应尽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的(2015)单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