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君海、吴淑萍与钱泓学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海,吴淑萍,钱泓学,黄汝婷,余浩榕,李国枝,福建省恒泉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陈君海,男,1949年11月6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淑萍,女,1956年3月3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钱泓学,男,1976年4月16号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汝婷,女,1986年9月3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余浩榕,女,1950年4月4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李国枝,男,1981年2月8号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恒泉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泓学、黄汝婷、余浩榕、李国枝、福建省恒泉福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钱泓学、黄汝婷、余浩榕、李国枝、福建省恒泉福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