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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学温诉被告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学温,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樊学温,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刚杰,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晗、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国元,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温诉被告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学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5元,由原告樊学温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英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