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樊学温诉被告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学温,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樊学温,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刚杰,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晗、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国元,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温诉被告盐湖区大渠办寺北村村民委员会、曲国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温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学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1.5元,由原告樊学温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英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