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令高与周锦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高,周锦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孔令高。被告周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高与被告周锦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令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孔令高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