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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令高与周锦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高,周锦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孔令高。被告周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高与被告周锦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令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孔令高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