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尧彬与王洪仁、斯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548号申请执行人:蔡尧彬。被执行人:王洪仁。被执行人:斯惠芳。原告蔡尧彬与被告王洪仁、斯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尧彬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洪仁、斯惠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仁、斯惠芳应履行20万元、利息及律师服务代理费4700元;申请执行人蔡尧彬同意被执行人斯惠芳于2015年10月15日支付100000元;其后余款及利息全部由被执行人王洪仁于2015年底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蔡尧彬已实现债权10万元,未实现10万元、利息及律师服务代理费47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4548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