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自清与黄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清,黄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34号申请执行人王自清,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回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学龙,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自清申请执行黄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黄学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学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自清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18083元,执行费167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