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春培与邓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培,邓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梁春培。被执行人邓建豪。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梁春培申请邓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梁春培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执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