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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春培与邓建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培,邓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梁春培。被执行人邓建豪。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梁春培申请邓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扶民初字第6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梁春培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扶执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