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268号原告:朱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刘明静,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朱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03年在山东东营打工时相识,2004年8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孩,由于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自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原告联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经查证,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存在,且被告本人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本案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彭向阳人民陪审员 邓允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