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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38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806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士元。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