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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德玉与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玉,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10号原告:王德玉,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中心路336号,身份证号码413028196612201544。被告:徐琴,身份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玉诉被告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德玉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玉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德玉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怡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