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树发。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嗜赌成性,并透支信用卡用于偿还赌债。原告没有钱让被告挥霍、赌博,被告就到原告单位吵闹,逼原告向父母要钱。原告工作是开车,曾因长期睡眠不足而出车祸,被告对此不管不问。由于原告长期饮食不规律,生活压力超负荷,导致胃溃疡等疾病,实在无法工作而被公司辞退。被告得知后只强调拿不出钱给原告治病,并于2011年9月抱孩子拂袖而去,至今两人分居近四年。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某辩称,儿子四个月的时候,原告同意我带孩子回连云港,我带孩子回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原告,直至上次原告在南京起诉离婚,原告才出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再婚,原、被告于2006年1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陈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两次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好转,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2012)浦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经法院生效判决,原、被告尚欠周某、王某某借款45000元及利息,原告陈某表示不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该债务。被告提供借条复印件2份,称为抚养孩子借杨玉霞105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一致同意婚生子陈某甲随被告一起生活,但双方对孩子抚养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收入证明1份,证明原告月收入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陈某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3份、收入证明以及被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保证书、借条复印件2份在案予以证实。综上,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已达成合意,婚生子陈某甲随被告马某一起生活,但原告陈某应给付陈某甲抚养费。本院从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原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原告陈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给付婚生子陈某甲抚养费600元。关于债权债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欠周某、王某某45000元及利息,原告陈某表示不要求被告马某承担该债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借条2张,称借款105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在此案中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子陈某甲随被告马某一起生活,原告陈某每月给付陈某甲抚养费600元(从2015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陈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三、探望权:原告陈某对陈某甲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马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四、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欠周某、王某某45000元及利息,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马某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经本院催缴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