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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玉祥,台前县孙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某一,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某某,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祥,被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武某一、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12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于2014年农历5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4年9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时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由被告返还婚前财产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彻底破裂,双方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首先,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也是相互了解后才结婚的,并不属于草率结婚,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理应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其次,婚后双方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在精神上相互慰藉,共同经营平凡的生活,只是原告与被告的家属因宅基问题产生矛盾,其夫妻双方并未有任何矛盾,也不存在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总之,原被告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彻底破裂,请法院依法判决不予离婚,维护家庭的和谐。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2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认识,于2014年农历5月2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14年9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通过双方的相互了解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原被告双方在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家庭的和谐,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