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其住所地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自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湘ALU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安高速下行线74KM+100M处时,发现右后轮胎失气。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车内乘客曾某甲死亡,曾某乙、曾某丙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害人曾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取得其谅解。同时赔偿了曾某丙经济损失40000元,并积极给予曾某乙治疗,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湘ALU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安高速下行线74KM+100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其所驾车撞上高速公路护栏后侧翻,造成车内乘客曾某甲死亡,曾某乙、曾某丙受伤。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曾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曾某甲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梁某某赔偿了曾某丙经济损失40000元,并积极给予曾某乙治疗,取得了曾某乙、曾某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安徽全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曾乙凤、曾运军等人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曾某乙、曾某丙、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衡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兆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薪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