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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同联社与杜红喜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杜红喜,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孙养青,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凌彦,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韩爱民,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丁改英,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