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王某诉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3)兖民初字第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晓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