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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州智源酒店有限公司与纪荣浤、江载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载祺,广州市智源酒店有限公司,纪荣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载祺,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智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陈秋敏。原审被告:纪荣浤,台湾居民,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江载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智源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纪荣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载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官润之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琛琦黄丽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