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舒重金与徐辉、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舒重金。被告:徐辉。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重金与被告徐辉、被告王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重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重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重金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舒重金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王 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