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远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远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刑执字第1081号罪犯黄远河,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钦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远河犯故意伤害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七元二角六分。宣判后,被告人黄远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4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14年4月经本院裁定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余刑至2017年6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远河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以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远河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5年4月份已获奖励分88.83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远河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远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2007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长程审判员 魏 岚审判员 张 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清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