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咸宁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与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程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331号原告咸宁市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锡汉,五洲置业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渡船村107国道特6号。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程广,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洲置业公司诉被告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洲置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五洲置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