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催字第0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修远科技有限公司、何俊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修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催字第03655号申请人武汉市修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俊。申请人武汉市修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4608037,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出票人岳阳市昱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10000元,收款人为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修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香玲审判员 朱晓云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