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永宽与东台光正眼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宽,东台光正眼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王永宽,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仁春、彭润民,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光正眼科医院,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西侧金海康城四楼。法定代表人郑光正,院长。委托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宽与被告东台光正眼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宽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台光正眼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宽撤回对被告东台光正眼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宽负担。审 判 员 王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