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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龙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龙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76号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香槟路13号闽城小区2号楼506单元。法定代表人林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司法局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芳清,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屏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龙珠,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龙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