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字第0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薛素芹与梁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素芹,梁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774号申请执行人薛素芹。被执行人梁尚红。申请执行人薛素芹与被执行人梁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梁尚红共欠申请执行人薛素芹借款人民币32.93万元,被执行人应分期偿还,2015年7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薛素芹3万元,余款29.93万元于2015年12月底全部付清;被执行人梁尚红如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给付,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债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0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朱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