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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华保全与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保全,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737号原告:华保全,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温,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保全诉被告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与安徽金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是华世驭,原告华保全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原告华保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