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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逄元国宣告张慧洋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元国,张慧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逄元国,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张慧洋,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逄元国要求宣告张慧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慧洋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故申请人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张慧洋失踪人。为支持其主张,申请人举证如下:1、常驻人口登记卡3枚。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及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2、扶余市公安局五家站派出所、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张慧洋原住于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1社,其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经查,被申请人张慧洋,女,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失踪前住所地扶余市五家站镇朝阳川村1社,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慧洋与申请人逄元国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慧洋于2012年7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张慧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慧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慧洋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慧洋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宏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