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亦品与谢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亦品,谢圣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赵亦品。被告:谢圣义。原告赵亦品与被告谢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本息未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送达需要于2015年7月5日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圣义应偿还原告赵亦品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庭转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童瑶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