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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弘与易于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张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晓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于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刘方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弘诉被告易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易于超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张弘于2015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弘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