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勤。委托代理人:葛芬纬,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博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德丰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管露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