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西诉冯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西,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528号原告罗西,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刚,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砌在原告院外出入道路上长20米、高50公分的石墙。2、要求被告将生长在其房屋后的一颗核桃树砍掉。3、要求被告拆除砌在原告家承包地内的石墙,赔偿玉米损失折价200元。4、由被告赔偿车主的车辆台班费每天400元,原告误工费1000元,庄稼损失费16000元。被告辩称:1、我房后砌的石墙系祖遗宅基地范围界址,1991年土管部门丈量后,至今未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石墙之外原有一条大车可通行的道路,现原告家所建东西方向的房屋三间,占用了集体通行道路,造成我出行不便。2、房屋后的核桃树已栽种二十多年,在我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未影响原告通风采光。3、通往我家承包地的集体农路损毁,我用石头垫路,未占用原告承包地。4、我未扣留福田牌甘K-228**车辆。2015年9月26日,我要求原告不要在我宅基地范围内通行车辆,也就是我砌的石墙之内,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将载有玉米的车停放在石墙之内(原告家门口)不管了,现要求其将车开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主要矛盾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双方均未办理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诉争土地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满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