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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负责人陈刚,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联创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经济开发区。本院(2008)张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于2009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刘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