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翟尚伟与石秀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53号申请人翟尚伟,男,198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佘家乡翟家村*组,身份证号码:4107281988********。被申请人石秀琴。申请人翟尚伟因与被申请人石秀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翟尚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秀琴名下银行存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翟尚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守林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新安县城关镇魏郡大街、建筑面积69.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新房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石秀琴名下银行存款70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