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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勇与被告四川御民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108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工作单位:北京航驰商务有限公司,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四川御民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军。原告蒋勇与被告四川御民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勇撤回对被告四川御民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