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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东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玉范与李福志、徐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范,李福志,徐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东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范委托代理人:程跃新被执行人:李福志被执行人:徐成芝本院在执行周玉范与李福志、徐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成芝当庭给付申请人周玉范30,000.00元,剩余欠款21,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