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东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玉范与李福志、徐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范,李福志,徐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东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范委托代理人:程跃新被执行人:李福志被执行人:徐成芝本院在执行周玉范与李福志、徐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徐成芝当庭给付申请人周玉范30,000.00元,剩余欠款21,0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丰县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