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银成与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成,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云初字第150号原告郑银成,男,1960年2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秦有武,修武县西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负责人王希红,男,1967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银成诉被告修武县西村乡田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