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苏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根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颖,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与被告赵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科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蔚 搜索“”